我之前寫的文章「嚴刑峻法只是為了堵住受害者的嘴?」有滿多的迴響,有些人主張「嚴刑峻法無法保障受害者」,另外一群人主張「受害者保障與嚴刑峻法不衝突」,究竟實務層面上究竟衝不衝突呢?這篇文章就來探討這些問題。

「速判速決」誰得利?

有些人認為為了安定社會等原因,必須「速判速決」,快速判決並執行刑罰(有些人甚至主張不用判決),可是這麼做是否有些問題呢?速判速決的作法,會導致受害者(或其親友)必須在最脆弱的時候,面臨來自警政、司法系統的質問,造成再度的嚴重傷害。

但若不如此做,那產生「誤判」與「冤案」的機會可就大了!且「速判速決」在證據蒐集、穩定雙方情緒、整理思緒等事情上,本來就相當不利。若像某些人主張完全不須判決,那完全不可能安定社會,也難以使人信服,更是容易衍生出大量難以處理的問題(冤案、量刑標準問題)。

「速判速決」的作法線上英文例句對受害者與公平正義都不利。

極刑能夠保護受害者嗎?

在某些年代或地區,有些犯罪不分輕重,都採用極刑。可是大家能不能試著想想,任何犯罪都是極刑,那加害者何必手軟?若是綁架跟綁架殺人、強暴跟強暴殺人都是死刑,那加害者「殺紅了眼」的機率便會更高,極端的刑罰造就更極端的加害者。

而且殺了受害者還能「滅口」,降低他們被繩之以法的機率,加害者何樂不為呢?更不要說會去自首或投案,贖罪與道歉也只會落得死路一條,那加害者何必無故走此險路?就算躲不掉繩之以法的命運,「畏罪自殺」也能躲避酷刑帶來的折磨,與社會的譴責度(當加害者死了,社會嚷嚷殺了加害者的聲音就會消失,關注度也會跟著降低許多)。這些問題看下來,極刑既會增加受害者面臨更大威脅的風險,又難以得到加害者的道歉與賠償,這樣對受害者有利嗎?

誰會承擔嚴刑峻法的承重?

主張「嚴刑峻法對待加害者,同時也能保障受害者」的人,便是認為「只有加害者會承受嚴刑峻法,而受害者不會」,基於這種想法才會認為嚴刑峻法只會侵害加害者,受害者不會受到任何權益上的侵害。

但很可惜的,受害者與其親友也正在承受嚴刑峻法所帶來的承重,於心不忍與反過來的罪惡感、加害者被處以極刑後的恐懼、害怕被報復索命的恐懼。也許你會覺得受害者沒有必要想這些想太多,但這確實是某些受害者與其親友會出現的心理狀態。更不要說可能還會有加害者與其親友的懷恨在心,甚至是滅口、報復的威脅。這些也會讓受害者承擔,但「觀眾」卻只要輕描淡寫地鼓吹與觀賞嚴刑峻法即可,簡單講完全是在消費受害者與其親友。

加害者沒有用英語學費處?

大家應該意識到,有些受害者與其家屬是需要加害者真心悔改道歉的,但如果我們不給一個機會教化加害者,殺之而後快,那受害者與其家屬將永遠等不到加害者真心悔改道歉的一天。但若加害者無悔改的一天,這也不是法官有本事在短期內判定的(法官是學法學的,不是預知能力者,連心理評估的能力都幾乎沒有),1、2年間沒有悔改,不代表10、20年後不可能悔改,殺之而後快就完全沒有曙光。且若現階段受害者與其家屬不原諒加害者,也不代表10、20年之後受害者與其家屬不需要加害者的一個道歉。

有些人主張「不想用納稅錢養加害者」,可是實際上受刑人在獄中是有勞動產值的,甚至有時還可以多到增加國家經費,反過來養我們,且受害者與其家屬應得的「賠償」也該由加害者來負擔,全由國賠也是在消耗納稅錢,加害者卻完全不需負擔這項責任,豈非沒天理?

更何況像我的狀況,我積極投入性別平等、反暴力運動,但是當年性侵我的加害者人在哪裡?為什麼全交由我這受害者在負責?加害者卻不用為性別平等、反暴力貢獻?如果加害者能夠悔改一起為性別平權、反暴力努力,難道不是很好的力量嗎?就算他不真心悔改,也應該要求其勞動,使他們勞動的產值用在性別平等、反暴力的經費上,目前這一類的資源依舊相當匱乏,尤其是像我這種「性/性別少數受暴者」(諸如:同志、跨性別者、從事性交易者等)的資源依舊是極端匱乏,甚至現有申訴管道(警政、司法)與資源(醫療、社福)依舊對我們相當不友善,申訴的比例依然相當的低,也難以得到好的保障,若可以透過加害者的勞動產值來改善這件事情,比起現今的狀況難道不是一件好事嗎?且這也應該適用於各種類型犯罪的受害者保護,以及犯罪防治等資源上。

*作者為恐性與受暴連線召集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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